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鄢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某乙,男,1943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身份证号码411024194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鄢陵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3月1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因琐事对鄢陵县**镇**村的申某某心生怨恨,2020年3月9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一辆蓝色三轮电动车从家中出来到申某某家,用拾的破衣服和玉米棒皮当助燃物,将申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收割机烧毁。经鉴定,被烧毁收割机价值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4.视听资料;5.勘验、辨认笔录;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瑛华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鄢陵县**乡**村**组

2.案卷一册、卷外材料一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