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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公诉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住河北省新乐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甲发现被害人王某甲也在竟拍与自己公司竟拍的同一块土地,心生不满,2015年12月18日11时许,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驾驶一辆黑色奔驰轿车(车牌号为京Q****)行驶在雪绒花大道鑫岳加油站十字路口东至康居南大街再到金海居路段,被告人赵某甲驾驶一辆白色起亚轿车(车牌号为冀G****)和另一辆他人驾驶的黑色索纳塔轿车(车牌号为冀A****)多次撞击王某乙、王某甲驾驶的黑色奔驰轿车(车牌号为京Q****),经鉴定,被损的黑色奔驰轿车(车牌号为Q****)车损价格为160450元。案发后赵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证明、办案说明、提取笔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赵某丙、郑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价格鉴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赵某甲委托朋友赵某乙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3年至4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19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押于蔚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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