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90********,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甲(又名陈某乙)系情人关系。2019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来到陈某甲位于广平县东张孟乡苏庄村市场东北角的**内衣门市(以下简称内衣门市),因陈某甲未在门市内,赵某甲便到内衣门市二楼等待陈某甲。当晚22时许,陈某甲在内衣门市一楼与人聊完天,上楼准备睡觉时见到被告人赵某甲,两人开始说道双方之间的关系,后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赵某甲持菜刀将陈某甲头部、颈部、背部砍伤,并将陈某甲锁骨上方、颈前、耳后及双手划伤。陈某甲晕迷后赵某甲丢下菜刀逃离现场,并将陈某甲的手机带走。陈某甲苏醒后下楼求救,发现内衣门市的玻璃门从外面被锁,又回到二楼爬出窗户沿房檐向他人求救,被邻居发现后紧急送往广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被告人赵某甲步行到家后,换下作案时所穿衣服和鞋子,乘坐出租车到达馆陶县城,将随身携带的其作案时所穿衣服和鞋子丢弃。2019年12月28日晚23时,被告人赵某甲被广平县公安局民警在馆陶县城抓获。2020年1月3日,被害人陈某甲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书证:案件来源、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转账截图、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住院病历等;
3.证人张某甲、班某某、李某甲、王某某、靳某某、李某乙、武某某、闫某某、赵某乙、张某乙、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7.现场勘察笔录、中心现场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超市监控截图、扣押赵某甲的手机及钥匙照片、袜子上血迹照片及扣押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持菜刀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已着手实行犯罪,因其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常金丽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作案工具菜刀一把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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