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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故意伤害罪)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户籍所在地崇阳县******组,住崇阳县****大道********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赵某甲因怀疑其妻沈某某与被害人代某某有不正当关系,系在崇阳县**镇“**超市”附近发生冲突,并将代某某推倒致使其右手手腕骨折。经鉴定,代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6月25日,赵某甲赔偿代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陈某某、赵某乙、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4.崇阳浩然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明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崇阳县**镇**大道**巷**号**栋**室,联系电话13872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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