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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76********,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零陵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到永州市零陵区**镇**村顺安烟花店就购买的一卷鞭炮的质量问题找被害人左某某理论,二人发生争执,后赵某甲对左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2020年2月13日经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司法医学鉴定,左某某右侧第11、12肋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某某L1、2、3、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附刑事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两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凡建林

检察官助理:侯青华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永州市零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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