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40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蓬莱市村**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8月13日23时许,与赵某乙在微信语音聊天中因经济债务纠纷发生口角,随后持镐棒打车到蓬莱市**镇**厂门口找被害人赵某乙,并在该处与赵某乙发生厮打。厮打中,被告人赵某甲使用镐棒击打赵某乙左腹部,致使其脾部受伤切除,经鉴定,赵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到案后,赵某甲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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