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8********,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组**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发现自己停放在弥勒市**镇**村委会**村杨某某家门口路边的正三轮摩托车被人推到排水沟边摆放,其之前停车的位置被同村赵某乙家的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停放,赵某甲因此认为是赵某乙家将自己的正三轮摩托车推至排水沟边。后赵某甲对赵某乙进行辱骂,二人便发生争吵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赵某甲用一根扁担将赵某乙手部打伤。经鉴定:赵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2873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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