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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11时许,在灵璧县**镇**村被告人赵某甲家里,赵某甲因琐事与其妻子吴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赵某甲持木质折叠椅将吴某某左手部打伤。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赵某甲被嵊州市剡湖派出所民警在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客运中心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永泰司法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6.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华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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