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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8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村**组,现租住凯里市**路**房。因吸食毒品,2011年9月30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4年5月19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6年1月10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晚,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乙受朋友邀约一起在凯里品秀量贩KTV内喝酒。23时许,因赵某甲醉酒摸了一下赵某丙身体,赵某乙要求赵某甲对赵某丙赔礼道歉,赵某甲与赵某乙发生争执,相互推搡,后赵某甲从裤子口袋里拿出一把粉红色水果刀捅伤赵某乙的右侧胸部。随即,赵某甲被KTV保安控制,民警在现场将其抓获。经凯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赵某甲支付赵某乙住院费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家桃
雷  丹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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