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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41965********,汉族,农民,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村,现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8时许,在武邑县**镇**村被告人赵某甲家中,被害人贾某某因浇地顺序问题与赵某甲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赵某甲用拳头将贾某某面部及右眼部打伤。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右眼钝挫伤、左面部皮下出血属轻微伤;右眼瞳孔括约肌裂伤致右眼瞳孔散大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对被害人贾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3、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身体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荣

检察官助理:张炯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3189****。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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