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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1年5月6日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甲及赵某乙家与本村赵某丙(已判刑)家有土地纠纷。2019年12月4日12时许,因被告人赵某甲和其兄赵某乙将大理石圆柱片倾倒在存有纠纷的地里,双方发生打斗。赵某丙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赵某乙砍倒在地,被告人赵某甲持撬板等物与赵某丁持撬棍对打,后赵某丙持菜刀伙同赵某丁与被告人赵某甲打斗。打斗中,被告人赵趁某甲用撬板将赵某丙打伤,其也被赵某丁、赵某丙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丙受外力作用致左前臂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赵某甲因受外力作用于颌面及肢体部,左尺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面部损伤留有疤痕、右手一处疤痕3.0厘米,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赵某乙左拇指近端离断、近节近端以远缺失,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头皮条状瘢痕累计长度20厘米以上,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顶部颅骨外板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敬合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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