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三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252000********,汉族,大学在读,住址河北省大城县**乡**村。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2时许,在大城县**乡**村赵某甲家胡同口,赵某甲与马某某等人因赵某乙被马某某等人殴打事件发生口角,后赵某甲和马某某、刘某某、田某某、许某某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赵某甲将马某某额部打伤。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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