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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8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新民市**乡**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被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赵某甲及其值班律师孙某某、被害人尹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6日15时许,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满融国际新城三期小区大门前,因经济纠纷问题,被告人赵某甲等人用搞把将孙某乙媳妇尹某某头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尹某某头面部创口致瘢痕形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潜逃,被公安机关立为网上逃犯,2019年12月12日民警前往云南省西双版纳将投案自首的赵某甲押解回沈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病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及被告人赵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白某某、伊某某、孙某丙、王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8.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投案自首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被害人尹某某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桂秋

检察官助理:苏小桐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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