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12日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与沂水县**镇**庄**村的王某某发生争执后厮打,厮打过程中赵某甲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将王某某手腕划伤致部分肌腱断裂构成轻伤二级,赵某甲被殴打致多处皮肤擦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已赔偿王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3997****);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