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号。被告人赵某甲因犯有盗窃罪,于1993年1月8日被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4日被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0日15时许,在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张某甲家院子门口,被害人赵某乙向张某甲(系赵某甲岳父)询问租房一事过程中,赵某甲怀疑赵某乙偷窃张某甲的钱,遂向赵某乙索要,赵某乙未承认其偷钱,并与赵某甲发生争执。二人在争执过程中,赵某乙准备跑离现场,赵某甲追赶赵某乙到附近道路上,赵某乙拿起石头砸打在赵某甲手臂上,激怒了赵某甲,继而赵某甲用拳头击打赵某乙面部数拳,赵某乙被打倒在地后,赵某甲继续用脚踢打赵某乙,致其受伤。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赵某乙左侧4-9肋骨折符合钝器伤。2、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赵某甲被公安机关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住院病志、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刑事判决书一份、案发现场照片4张、物证照片4张、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情况说明、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3份、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人身检查笔录、心理测试意见3份;3.证人证言:赵某丙、张某乙、张某丙、夏某某、赵某丁、张某丁、周某某、张某甲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 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人身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赵某甲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平 波
检察官助理:宋德俊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341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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