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镇雄县**街道**村**组**号其家房屋外面因地界纠纷与被害人赵某乙发生纠纷,双方互相辱骂,赵某乙先用一把小铲刀将赵某甲的左手食指和中指划伤,后被告人赵某甲回到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将被害人赵某乙的左右手手指、手腕、手臂、背部、颈部和头部等多处砍伤。致赵某乙左腕部桡骨茎突,左侧肱骨中段骨折,颅骨外板骨折,头部创口长度累计达29cm,经鉴定:赵某乙构成两处轻伤一级和一处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3、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乾虎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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