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乡**村**号,农民,无前科。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和赵某乙(已判刑)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到岷县岷阳镇交通大厦文化广场“玲玲串串香”吃饭,饭后因结账一事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赵某甲、赵某乙将陈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九级。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白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在一年至两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甘肃省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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