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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酒店后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6时许,在瓦房店市**镇**酒店侧身,被告人赵某甲母亲韩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吵,在家剁肉的赵某甲听见争吵声后出门,并用从家随手带来的菜刀将王某某左大腿、左胸部砍伤。经司法鉴定,王某某被砍位置成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大连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复印件8张等;2.证人证言付某某、程某某、韩某某、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已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身体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苏雪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量刑建议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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