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苑佳奇,系辽宁弘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帅,系辽宁弘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2019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北街北三中路品味烤肉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某某产生矛盾,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赵某甲用硬物击中被害人黄某某额面部,致其额面部损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赵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赵某甲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黄某某就诊病志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和解协议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王某某、赵某乙、杨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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