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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4********,汉族,初中毕业,柘城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8时许,在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被害人赵某乙因土地所有权与被告人赵某甲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赵某甲将赵某乙打伤,经鉴定赵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赵某乙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赵某乙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甲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调解书、谅解书、工作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丙、王某甲、张某某、赵某丁、王某乙等证言;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柘)公(刑)鉴(临)字【2019】830号,被鉴定人赵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贵堂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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