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17时许,赵某乙(赵某甲之子)因通行问题在东海县桃林镇顶湖村和他人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架,此过程中,赵某丙辱骂赵某乙等人,后赵某丁(赵某甲之父)和赵某丙互相辱骂并抓打,赵某丙持铁鞭砸张某丁腿部,被告人赵某甲即持钢管砸伤赵某丙左手和左肩膀。经法医鉴定,赵某丙左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肩胛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丙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赵某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董某某、戴某某、赵某丁证言;

3.被害人赵某丙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

5.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物鉴(临床)字[2018]8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瑶权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675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