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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6〕8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2129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阳市北关区**号楼**层**户。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原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号楼项目负责人赵某甲拖欠工人工资192.58万元,共涉及工人62人,其将发包单位即**地产开发公司给付的用于冲抵工程款的价值1200万元的房产用于冲抵其他与该项目无关的债务;2015年2月11日,安阳市殷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赵某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殷人社监令字【2015】第0211B号)责令其限期支付,但赵某甲拒不支付。

2015年3月3日、2015年5月4日,赵某甲支付工人工资共计40.02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承包协议、购房协议、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等人证言:3. 被害人郑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青钢

范利萍

2016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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