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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51963********,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号**室。被告人赵某甲曾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于2018年6月26日被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8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2017)苏0106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某甲向陶某某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12月2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民终7840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立案执行并多次找赵某甲谈话。

2017年7月13日,赵某甲签署书面协议将自己持有的南京**旅游客运实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以260万元价格转让给其子赵某乙(双方约定股权转让款日后支付)。2018年2月8日,赵某甲指使其子赵某乙将其中219万余元股权转让款直接用于偿还其银行贷款。2018年6月26日,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赵某甲被鼓楼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赵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自行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另2020年9月10日,赵某甲已一次性支付陶某某75万元人民币用于结清双方债务,并取得陶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和抓获经过,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移送函,鼓楼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鼓楼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鼓楼法院谈话笔录,拘留决定书及执行拘留通知书,银行流水,工商登记及股权变更材料,庭审笔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陶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鑫

检察官助理:谢天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06223****。

2.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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