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门市沙洋县**镇**巷**号,2014年7月8日被告人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4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因寻衅滋事被沙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批准逮捕,次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玉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1时许,赵某甲酒后被朋友送至**镇五一路口,在五一路环城车站附近赵某甲看见赵某乙(女,25岁,住沙洋县**路**号),与赵某乙打招呼,赵某乙因不认识就没有搭理,随后赵某乙从五一路往沙洋大桥方向步行回家,赵某甲便紧随其后,当赵某乙走到交通路与化工路交汇处路段时,赵某甲突然上前从赵某乙背后用胳膊夹住其脖子拖往附近小巷,赵某乙挣脱后又被赵某甲推倒在地并被赵某甲强行摸胸部,阴部等隐私部位,赵某乙反抗、呼救,赵某甲便用其上衣捂住赵某乙嘴巴并殴打其脸部,致使赵某乙左眼肿起,嘴唇、鼻孔出血,梅某某路过时听到赵某乙呼喊,赵某甲遂对梅某某谎称是两口子吵架,赵某乙父亲赵某丙闻讯赶到现场对赵某甲行为予以制止,并让赵某乙当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赵某甲现场抓获。被害人受伤后经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家属向被害人赵某乙赔礼道歉,被害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甲的身份信息、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梅某某、赵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述自己喝酒后对当时发生的事情没有记忆,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认认定的犯罪事实;5.鉴定意见: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害人赵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被害人受伤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及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其具有前科、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佳燕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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