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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村委会**组,现租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三加**足浴店,无业。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0日,经本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23日退查,2019年1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赵某甲在曹妃甸工业区三加经营管理**足浴店。期间,其为谋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卖淫。2019年6月17日00时许,曹妃甸区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民警对曹妃甸区工业区三加龙贺足浴店进行检查,当场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王某甲、张某乙、刘某、孙某某。经查,被告人赵某甲(当时自称叫赵某丙)还介绍店内女服务员“出台”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租赁合同、手机转账截图、股权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赵某乙、孙某某、王某甲、刘某、张某乙、崔某某、樊某某、王某乙、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秀玲 张建新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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