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37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队**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号**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其微信账号“**”(微信昵称“**”)在“哈灵斗地主”软件上建立亲友圈并提供房卡,供微信内成员进行斗地主等赌博活动,每局收取台费人民币10元,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千余元。
2020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在赶赴被告人赵某甲家中时,其母亲已提前电话通知其,后被告人赵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家中等待,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沈某某、赵某乙、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三人在上述时间加入被告人赵某甲建立的“哈灵斗地主”亲友圈网络游戏平台进行赌博活动,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赵某甲支付台费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微信账号截图、“哈灵斗地主”APP亲友圈截图等予以佐证。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20年4月17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甲处扣押涉案手机一部。
3、微信转账明细表证实,从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4月16日,参赌人员向被告人赵某甲支付赌博台费的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沈某某、赵某乙、潘某某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赵某甲到案的情况。
6、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欣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工作情况1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随案物品移送清单1份。
8、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_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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