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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某某某某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赵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软件,通过上级开通权限担任代理,创建赌博虚拟空间“茶馆”,从上线处购买“金豆”用于“茶馆”中开设房间,拉微信好友进房间以推牌九的玩法为玩家充钱上分,接受玩家投注,下分退钱,并在每局结束后扣除利润。经查,2018年9月1日至9月19日,赵某甲共购买金豆13次,合计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

2证人赵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微信聊天交易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赵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孝显龙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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