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某某镇某某村。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赵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软件,通过上级开通权限担任代理,创建赌博虚拟空间“茶馆”,从上线处购买“金豆”用于“茶馆”中开设房间,拉微信好友进房间以推牌九的玩法为玩家充钱上分,接受玩家投注,下分退钱,并在每局结束后扣除利润。经查,2018年9月1日至9月19日,赵某甲共购买金豆13次,合计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
2证人赵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微信聊天交易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赵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孝显龙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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