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定福里13楼3门103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小区**-**-**,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从他人处取得SA36赌博网站管理员权限并接受投注,赚取洗码费。参赌人员赵某乙自2019年2月底至2019年7月6日期间多次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要来SA36赌博网站的玩家账号和密码,通过被告人赵某甲采取用人民币充分方式参与赌博,赌资共计3.2万元;参赌人员张某某自2017年9月至2019年08月05日多次从赵某甲处要来SA36赌博网站的玩家账号和密码,通过被告人赵某甲采取用人民币充分的方式参与赌博,赌资共计1.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情况说明及参赌人员与赵某甲微信联系、转账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杰
2019年11月15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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