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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寻衅滋事案)_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州铁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室。2018年6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1月16日、2019年1月1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12月14日、2019年2月14日兰州公安处补充侦查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3月1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3月25日我院对被告人赵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4月2日被害人赵某乙因不服不起诉决定,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提出申诉,同年8月20日兰州铁路运输分院作出决定,依法撤销不起诉决定,由我院对被告人赵某甲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9日中午,被告人赵某甲打电话叫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到自己开的“玲珑轩”酒馆,对三人慌称兰州铁路局兰州客运段职工赵某乙勾引她老公,要去赵某乙单位找其理论,在酒馆喝酒的颜某某(已判刑)听到后要求一同前往。当日15时许,五人分乘两辆出租车来到兰州客运段,赵某甲先进入信访办办公室,张某某、杨某某随后,颜某某与王某某在办公室门外。赵某甲诽谤赵某乙是第三者,并对赵某乙进行辱骂,双方发生争执并撕扯,和赵某乙同一办公室的蒲某某挡在二人中间劝阻。颜某某听到赵某甲和赵某乙争吵后冲进办公室,朝正在劝架的蒲某某面部连击两拳,将蒲左眼打伤。经兰州铁路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蒲某某左眼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伤情照片、病例复印件、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兰州市公安局110接警处综合记录单、情况说明、悔过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兰州铁路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事生非,纠集他人进入办公场所,随意殴打、侮辱、诽谤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员:王素娥

代理检察员:成 虹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879310****;

2.案卷材料5册、单行材料24页;

3.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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