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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61********,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因不同意村中修路,于2019年12月4日8时许驾驶其车辆(号牌为:粤KRV****)前往修路地方,加速将正在组织村民修路的赵某乙撞倒,赵某乙当场被撞倒在路边水沟处,赵某甲下车后又拿出其车辆方向盘防盗锁对赵某乙的头部进行殴打。赵某乙被村民扶离现场后,赵某甲再次拿起现场的锄头铲除已铺好混泥土的村道,此时赵某丙来到现场,并拿出手机准备联系赵某乙时,赵某甲拿着锄头向赵某丙打去,赵某丙被赵某甲持锄头打伤背部及左手手臂,后赵某甲驾车逃离现场。民警在现场扣押赵某甲使用的锄头一把,其车辆方向盘防盗锁被其逃离现场时带走。经法医鉴定,赵某乙构成轻伤二级,赵某丙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为发泄不满而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礼进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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