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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15〕74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赵某某,别称赵,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住扶风县******组,农民。2010年7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2012年12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罚款200元。2015年6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住扶风县**镇**村**组***号,农民。2014年1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月10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6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薛某甲,别名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住扶风县**镇**村**号,农民。2012年3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7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别名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扶风县,住扶风县**镇**村**组**号,农民。2014年3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7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1991********,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住扶风县**镇**村**号,农民。2012年7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1年3月。2015年6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法某某,绰号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1991********,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住扶风县**镇**村**号,农民。2009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年3月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牛,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1997********,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住扶风县**镇**村*组,农民。2015年8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牛等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一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5年8月31日对赵某甲等人寻衅滋事一案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23日对牛等人聚众斗殴一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日、10月23日分别告知被害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年11月25日将两案合并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月23日,被害人张某甲(男,42岁,扶风县**镇人)得知高某甲、王某甲(二人在逃)经营游戏厅,便入股1万元。次日反悔要求退股,高某甲、王某甲不同意,并要求张某甲再入股拿1万元,张某甲不答应。同年1月26日下午,高某甲在扶风县城新区**商场西边巷子将张某甲带上车,叫来王某甲对其殴打。王某甲打电话将被告人赵某甲、马某某等人叫来,后乘坐2辆车将被害人张某甲挟持至扶风县**镇**沟**生态乐园,王某甲、高某甲、赵某甲、马某某和在该园的张某乙(另案处理)、党某甲(因犯组织卖淫罪,现在关中监狱服刑),对张某甲用木棍、铁丝、拳脚殴打、用藏獒威胁,要求张某甲再拿出l万元入股游戏厅,张某甲被迫同意在10日内拿1万元。随后高某甲、王某甲、赵某甲、马某某带张某甲返回县城。张某甲自己到县医院检查治疗。一周后张某甲借了1万元给高某甲、王某甲。2015年6月3日高某甲通过张某丙向张某甲退还1万元。

2、2015年5月22日下午,王某乙(男,34岁,扶风县**镇人)在扶风县**镇吴**村**果库,与被害人郭某某男,55岁,河北省邯郸市人)因买卖苹果发生纠纷,王某乙打电话叫被告人赵某甲带人到现场助威。赵某甲叫上被告人马某某、赵某乙(另案处理)、颜某、刘某某(二人不满16岁)乘坐出租车前往**果库。途中杨某乙、薛某甲与赵某甲等人会合前往。在现场赵某甲等7人不听在场民警制止,谩骂、恐吓郭某某、围堵120救护车。郭某某去医院后,赵某甲等7人离开现场。次日,王某乙支付赵某甲同伙吃饭、唱歌、“上事费”共3000元。

3、2015年5月29日20时许,梁某某(男,43岁,扶风县**镇人)为解决其外甥陈某与程某甲等人的债务纠纷,联系王某甲解决。王某甲打电话叫上薛某乙(在逃)、高某甲、马某某、赵某甲、党某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己被武功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等人到扶风县城新区南一路双方说事现场伺机滋事,后因民警赶到,王某甲同伙逃离现场。次日,梁某某通过他人调解,解决了与程某甲等人纠纷。同年5月31日晚,王某甲、高某甲、薛某乙、赵某甲、马某某、党某乙等人在扶风县城新区西府古镇**饭店吃饭,遇到梁某某等人在另一包间吃饭,王某甲、赵某甲、马某某及同伙以帮助梁某某处理陈某与他人的债务纠纷为由,对梁某某威胁、辱骂,索要“上事费”。次日,梁某某通过他人给王某甲支付现金1500元。 

4、2015年5月,席某某(男,36岁,扶风县**镇人)与赵某丙(男,29岁,扶风县**镇人)因装修***足浴店的工费发生纠纷。5月31日13时许,席某某通过王某丙联系到王某甲,让王某甲帮忙解决此事。当日下午16时许,王某甲带领薛某乙、高某甲、赵某甲、马某某、党某乙前往***足浴店给席某某助威壮势。赵某丙为息事宁人,答应给席某某付现金。当晚,赵某丙通过赵某甲、马某某、王某甲给席某某付工费5500元。王某甲从中提取 “上事费”2500元。此后王某甲得知公安机关调查此事,通过他人将2500元退给席某某。

5、2015年5月21日晚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马某某、的同伙王某丁(因贩毒被公安机关拘捕)因琐事在**酒店西侧一巷子与黄某甲(在逃)发生纠纷,王某丁将黄某甲打了一顿。随后黄某甲打电话叫来黄某乙、程某乙、侯某某、王某戊、牛某、杨某丙(在逃)等人,在**酒店西侧巷口找到薛某甲对其殴打。随后双方继续纠集同伙在**酒店附近准备斗殴。薛某甲一方先后到场的有杨某乙、法某某、杨某甲、薛某乙、张某丁等人。薛某甲指认黄某甲等人打他,上前对其进行殴打,杨某甲、法某某紧随薛某甲上前打人。法某某与牛某打在一起,牛某持刀在法某某头上砍了一刀。杨某甲与杨某丙等人打在一起,杨某丙持刀戳在杨某甲的左胸部、左腋下。薛某乙等人将杨某甲、法某某送往扶风县人民医院。经法医鉴定,杨某甲左胸壁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6、2015年5月21日晚11时许,王某丁、王某甲、薛某乙、高某甲、赵某甲、马某某等人因同伙法某某、杨某甲、薛某甲被打,在县城继续寻找黄某乙、黄某甲滋事、索要医疗费。王某丁、赵某甲、马某某开车找到**商场西侧一理发店,马某某飞把刀架在高某乙(男,26岁,扶风县**镇人)脖子上,威逼高某乙叫黄某甲未果。马某某收刀时致高某乙面部受伤。后三人离开现场。

7、2015年5月22日凌晨3时许,王某甲、薛某乙、赵某甲、马某某、杨某乙等人在县城新区继续找黄某乙索要法某某、杨某甲、薛某甲的医疗费。黄某乙打电话将王某甲、薛某乙约至**广场北边的路上,赵某甲、马某某、杨某乙等人开车随后赶到**广场,对黄某乙进行威胁、辱骂,当晚未要去医疗费。

8、2015年5月26日中午,赵某甲纠集马某某、杨某甲、赵某乙、刘某某、颜某,在县城新区**宾馆门前找到砍伤同伙的牛某,马某某持木棍打牛帅,赵某乙在牛某右腿戳了一刀,赵某甲夹住牛某的脖子和马某某将其挟持上车,拉到佛光大道**路口绿化带,杨某甲、赵某乙、颜某、刘某某随后赶到。马某某拿树枝打牛某,杨某甲踏了牛某几脚。此时有警车路过,赵某甲、马某某及同伙逃离现场。当天下午16时许,牛某在扶风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牛某右大腿遭受外伤后致皮肤软组织裂伤,属轻微伤。

9、2015年5月26日17时许,赵某甲得知黄某乙在扶风县人民医院出现,纠集马某某、杨某乙、杨某甲、薛某甲、赵某乙、颜某、法某某到县医院找黄某乙。赵某甲一伙围住黄某乙宝马车,拍打车窗、威胁黄某乙下车。赵某甲指使赵某乙、颜某拿刀子威胁。马某某、赵某甲见黄某乙打电话报警,示意杨某甲、法某某、薛某甲继续跟黄某乙索要医疗费,其他同伙离开现场。后被民警劝离。 

10、2015年5月27日晚20时许,赵某甲、马某某、杨某甲、赵某乙等人去扶风县城新区西府古镇吃饭,走到西府古镇门口黄某乙妻子李某甲开的商店,杨某甲、马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进入该店寻找黄某乙未果,对李某甲谩骂、威胁,叫李某甲联系黄某乙。李某甲报警后民警赶到,赵某甲同伙离开商店。当晚22时许,赵某甲、马某某、杨某甲、赵某乙等人离开西府古镇经过门口商店,再次谩骂李某甲寻衅滋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仿日本武士刀、白条刀、砍刀等物证;

2、被告人赵某甲、马某某、杨某乙、杨某甲、薛某甲、法某某、牛某的户籍信息、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李某乙、邓某某、王某丙、杨某戊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某甲、郭某某、梁某某、赵某丙、高某乙、黄某乙、李某甲等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相关照片;

8、视听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纠集同伙对郭某某、牛某、黄某乙进行威胁、殴打3次;参与对被害人张某甲、梁某某、赵某丙、高某乙、黄某乙、李某甲进行威胁、殴打6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赵某甲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参与对张某甲、郭某某、梁某某、赵某丙、高某乙、牛某、黄某乙、李某甲进行威胁、殴打9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薛某甲参与聚众斗殴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薛某甲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某乙参与对郭某某、黄某乙、李某甲进行威胁、殴打3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参与对牛某、黄某乙、李某甲进行威胁、殴打3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参与聚众斗殴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某甲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法某某参与聚众斗殴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法某某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牛某参与聚众斗殴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勇

                                 2015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杨某甲、薛某甲、法某某、牛某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赵某甲、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11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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