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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8********,汉族,高中文化,蒙阴县**厂职工,住蒙阴县**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9月,被告人赵某甲在其位于蒙阴县**村的家中,为练习射击的精准度,以屋后西北角的梧桐树梢为目标,用弹弓向梧桐树梢弹射钢珠,散落的钢珠致使崔某某家房顶上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板、赵某乙家房顶上的太阳能热水器玻璃管等物品被毁坏,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14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闫长福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58818****)。

2、侦查卷宗二册、卷外材料一宗及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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