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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区,住吉林市**区**小区**栋**单元**楼**门。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4月3日下午,在自己打工的吉林市**区**外贸服饰店内偶遇赵某乙,赵某乙称自己有冰毒,两人约定下班后去赵某甲家吸毒。当晚19时许,赵某乙和女朋友刘某某一起来到赵某甲家,赵某乙拿出一包冰毒,用赵某甲自制了烟壶三人开始吸食冰毒,此时王某某到访,也参与吸食了毒品。四人把毒品吸完后,赵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离开赵某甲家。2020年4月16日,四人同时被抓获。经检测,四人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过程、赵某甲等人现场检测报告书、赵某甲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某甲常住人口查询、同步讯问录像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文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玉平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8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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