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住托克托县**镇**北路**巷**号。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托克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7年因吸食毒品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8年因吸食毒品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9年2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9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托克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托克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一千玖佰元,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9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托克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玖佰元,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0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托克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托克托县双河镇凯旋门大酒店斜对面路边自己驾驶的蒙A*****号小型客车内容留赵某乙吸食毒品土制海洛因。
2、2020年10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托克托县双河镇万豪名苑小区东侧石板路垃圾场附近自己驾驶的蒙A*****号小型客车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土制海洛因。
3、2020年10月19日、20日、21日,被告人赵某甲在托克托县双河镇民族中学家属楼北墙路边自己驾驶的蒙A*****号小型客车内连续三天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土制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二年内多次容留多人在自己驾驶的蒙A*****号小型轿车内吸食毒品土制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蕾
检察官助理:计德宝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托克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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