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862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3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镇**村**号,现为惠州市惠城区**舞蹈文化有限公司私人助理,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大厦**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2时57分许,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马庄派出所民警黄某某、辅警王某某接110报警称:在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岸**门**便利店有醉酒客人打砸商品闹事。接警后民警黄某某、辅警王某某驾驶警车赶到现场,发现被告人赵某甲及违法行为人邱某某(已行政拘留)在便利店内,邱某某处于醉酒状态,乱扔乱砸店内物品。便利店工作人员请民警黄某某、辅警王某某劝邱某某离开。民警黄某某、辅警王某某多次劝导邱某某离开无果。被告人赵某甲因心情烦闷,恼羞成怒辱骂民警黄某某及辅警王某某,继而对两名处警人员进行推搡、拳打脚踢,并使用iPhone牌手机砸伤两名处警人员。经鉴定,民警黄某某、辅警王某某身体损伤情况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家属向民警黄某某、辅警王某某道歉并赔偿损失,民警黄某某、辅警王某某对被告人赵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暴力袭警,致两名警察轻微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婷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谅解书、辨认笔录各两份。
6. 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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