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8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镇江**厂员工,住镇江新区**小区**幢**室(户籍在镇江新区**镇**村**号)。被告人赵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明辉,江苏江成(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蔡明辉、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在镇江新区大港街道赵声路与吉祥街路口附近,徒手砸他人电动车,并随意殴打他人。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大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王某某带领辅警朱某某赴现场处置,赵某甲不听劝阻,采取辱骂、拳击等方式袭击王某某,致使王某某面部受伤。
被告人赵某甲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病历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宦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6.执法记录仪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赵某甲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曹志勇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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