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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妨害公务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835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03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出生地为辽宁省北镇县,户籍地为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办案期限1次(2019年10月7日至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广州市越某某天河路13号广东省人才服务局服务大厅闹事,影响正常办公。后该局工作人员报警,被害人何某等民警到场处理,被告人赵某甲对民警的多次劝说及警告不予理会,并在民警上前制服过程中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何某某左眼角(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被告人赵某甲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证人薛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彦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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