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盖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与其家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在盖州市**镇**村**沟祭祀烧纸时,赵某甲点火后,由于可燃物在燃烧过程中被风吹散,将旁边的杂草引燃而导致山火。经盖州市林业勘测设计队调查: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99.38亩。经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山火造成林木损失的价格为人民币637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乙、赵某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赵某戊、赵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阳
检察官助理:侯逾慧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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