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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失火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4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陆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曲靖市陆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带其孙女赵某乙到陆某某莲花田水库锅盖山放牛,为让其孙女取暖便在莲花田水库岸边烧火堆,14时16分许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陆某某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06公顷(50.94亩),烧毁林木优势树种为云南松和栎树,直接经济损失19439.2元,间接经济损失为76617.6元,总经济损失为96056.8元,森林火灾损失等级为一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色打火机三只;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陈某某、保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关芬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4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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