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6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工作单位及职务,临城县**局局长兼**局局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人,住临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经清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清河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2月11日转捕。
本案由清河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清河县监察委于同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赵某甲在2016年至2019年担任临城县**局局长期间,利用其管理市政工程建设和车辆设备采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26万元。
一、赵某甲收受邢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甲、米某甲46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
2016年2月,临城县**局对《临城县2015年度南水北调沿线重点区域农村环境整治-垃圾转运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在时任该局局长赵某甲的帮助下,李某甲、米某甲所在公司邢台**服务有限公司中标了该项目,为感谢赵某甲的帮助,李某甲于2016年9月在**局办公室送给赵某甲15万元现金,赵某甲收下。2018年5月,临城县**局筹划《临城县城乡垃圾一体化项目》,邢台**服务有限公司为顺利中标,该公司经理李某甲为谋求时任该局局长赵某甲的帮助,在赵某甲居住的临城县**小区家中送去20万元现金,赵某甲在明知李某甲想让其帮助其承揽《临城县城乡垃圾一体化项目》的情况下,将这20万元收下。2016年至2019年期间的中秋节、春节,赵某甲利用监督管理邢台**服务有限公司运行的职务便利,在其**局办公室分六次共计收受李某甲贿赂款11万元现金。
二、赵某甲收受陶某某20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
2016年4、5月份,临城县**局组织实施《临城县2015年度南水北调沿线重点区域农村环境整治-车辆采购部分》项目,邯郸市肥乡**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陶某某找到该局时任局长赵某甲寻求帮助,并于2016年6月份在**局办公室送给赵某甲20万元现金。在赵某甲的运作下,邯郸市肥乡**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临城县2015年度南水北调沿线重点区域农村环境整治-车辆采购部分一标段》,临城县**局采购了该公司16辆摆臂车,合同总金额349.8万元。
三、赵某甲收受曹某某10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
2016年4、5月份,临城县**局组织实施《临城县2015年度南水北调沿线重点区域农村环境整治-车辆采购部分》项目 ,2016年6月份的一天,河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曹某某到该局找到该局局长赵某甲,希望采购其公司电动三轮车,并送给赵某甲现金2万元;在赵某甲的运作下,河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临城县2015年度南水北调沿线重点区域农村环境整治-车辆采购部分四标段》,临城县**局采购了该公司188辆电动三轮车,合同总金额149万元。为表示感谢,2016年9月的一天,曹某某又送给赵某甲8万元现金。
四、赵某甲收受王某某10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
2016年临城县**局有一个县城提升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某为谋求中标,多次找时任局长赵某甲寻求帮助,并于2016年10月的一天早晨,在赵某甲居住的家中送给他10万元现金,在赵某甲的运作下,使不符合市政资质的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用邢台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资质顺利中标,签订《临城县县城提升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总金额787.5万余元。
五、赵某甲收受米某乙10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
2018年临城县**局有一个县城地下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在招标网站发布公开招标,个体工商户米某乙为谋求中标,多次找时任局长赵某甲寻求帮助,并于2018年6月的一天,在赵某甲居住的家中送给他10万元现金,在赵某甲的运作下,使得米某乙借用河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资质顺利中标《临城县城区综合管线建设项目》(一标段),合同金额491.7万余元。
六、赵某甲收受钱某某10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
2018年临城县**局有一个县城地下管网给排水改造工程项目,在招标网站发布公开招标,个体工商户钱某某为谋求中标,多次找时任局长赵某甲寻求帮助,并于2018年7月的一天,在赵某甲居住的家中送给他10万元现金,在赵某甲的运作下,使得钱某某借用河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资质顺利中标《临城县城区综合管线建设项目》(四标段),合同金额205.2万余元。
七、赵某甲收受靳某某10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
2018年临城县**局有一个县城地下管网给排水改造工程项目,在招标网站发布公开招标,个体工商户桥西区**食品经营部经理靳某某为谋求中标,多次找时任局长赵某甲寻求帮助,并于2018年7月的一天,在赵某甲居住的家中送给他10万元现金,在赵某甲的运作下,使得靳某某借用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顺利中标《临城县城区综合管线建设项目》(九标段),合同金额132.2万余元。
八、赵某甲收受李某乙10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
2018年临城县**局有一个县城便道砖铺设改造工程项目,在招标网站发布公开招标,个体工商户李某乙为谋求中标,多次找时任局长赵某甲寻求帮助,并于2018年7月的一天,在赵某甲居住的家中送给他10万元现金,在赵某甲的运作下,使得李某乙借用河北**建筑有限公司资质顺利中标《临城县城区综合管线建设项目》(十三标段)合同金额503.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米某甲支取金额15万取款凭条、冀E36F**小型汽车的相关档案资料、赵某乙和赵某甲的短信记录截屏、中国建设银行卡号:43406201********支取现金22万元的流水及凭证、2017年5月31日对公账户转账给李某甲15万、赵某丙提供的费用报销单6万元、邯郸市肥乡区**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与邯郸市肥乡区**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协议、肥乡**车制造有限公司与临城县**局产品买卖合同、陶某某中标明细表、河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邢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临城县城区综合管线建设项目公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卷、河北**建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北**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米某甲、李某丙、蔡某某、杜某某、姜某某、赵某乙、张某某、陶某某、石某某、曹某某、王某某、赵某丁、米某乙、周某某、钱某某、靳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赵某甲的主动陈述材料、忏悔书。4。其他证据材料:发破案报告、赵某甲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户籍证明、中共第十一届清河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纪要、中共临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临城纪字【2020】3号、临城县监察委员会监察决定书(2020)临决字第1号、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赵某甲受贿案指定管辖的批复、关于对临城县**局局长赵某甲同志立案审查(调查)的呈批报告、招投标文件20册、赵某甲涉嫌受贿案涉案款物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临城县**局局长并主管车辆设备采购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2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在立案前,自动投案并主动供述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能够主动配合调查机关的工作,主动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宽处罚。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宝志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清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20本招投标文件。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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