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31966********,汉族,硕士研究生,原攀枝花**有限公司总经理兼**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2020年4月23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10月23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被决定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仁和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赵某甲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与其任职公司有业务往来人员钱款。
一、收受四川**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刘某某人民币106.15万元。
1、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甲到刘某某位于“南山远达花园”的办公室聊天,谈到“上班工资少,手头紧”;刘某某为与被告人赵某甲搞好关系,送给其20万元。被告人赵某甲将此款,据为已有。
2、2007年10月,刘某某向被告人赵某甲提出在“南山远达花园”为其父母购买房屋一套;被告人赵某甲同意后,以其母之名,办理购房手续,由刘某某支付购房款20.6507万元。
3、2008年3月,刘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赵某甲将其实际控的公司推荐为攀枝花**股份有限公司冷轧厂供应钝化液代理商,且在之后的业务中,继续得其关照;得知被告人赵某甲准备在阆中给其父母买房,送给其20万元。2013年7月,被告人赵某甲因怕此事被查,将20万元还给刘某某。
4、2013年6月,被告人赵某甲告之刘某某急需用15万元,刘某某表示同意;并转款15万元到被告人赵某甲之弟银行卡,再转给被告人赵某甲。
5、2018年底,被告人赵某甲需要在自己位于成都“春雨花间”小区的房屋做楼顶防水、搭雨棚、安装防盗窗;刘某某找人完成此活,并支付费用13.2万元。事后,被告人赵某甲之妻向刘某某询问费用,得之为2.7万元,通过微信将此款转给刘某某。
6、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赵某甲到刘某某位于攀枝花市“南山工业园区”办公室谈事,刘某某送给其5万元。被告人赵某甲将此款据为已有。
7、2017年,在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高速路口一餐馆吃饭时,刘某某送给被告人赵某甲3万元。同年,在成都“中海金沙府小区”上路边,送给被告人赵某甲2万元。被告人赵某甲将此款据为已有。
8、2018年底,被告人赵某甲到刘某某位于攀枝花市“南山工业园区”办公室谈事,刘某某送给其4万元。被告人赵某甲将此款据为已有。
9、2019年2月,在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高速路口一餐馆吃饭时,刘某某送给被告人赵某甲6万元。事后,被告人赵某甲怕此事被查,安排其弟将此款还与刘某某。
二、收受攀枝花市**工贸有限公司经营者之一赵某乙人民币21.11万元。
1、2014年2月,被告人赵某甲与赵某乙在攀枝花市炳草岗人民街一餐馆吃饭时;被告人赵某甲谈到“最近手头比较紧”。赵某乙即将自己的银行卡拿给被告人赵某甲,并告之其密码,卡内余额13.11万元;事后,被告人赵某甲怕此事被查,2017年11月,将此卡还与赵某乙,卡内余额2.09万元。
2、2016年9月,赵某乙在成都其驾驶的车辆上,送给被告人赵某甲4万元。被告人赵某甲将此款据为已有。
3、2017年6月,赵某乙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小区停车场,其驾驶的车辆上,送给被告人赵某甲4万元。被告人赵某甲将此款据为已有。
三、收受攀枝花市**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某人民币22万元。
1、2008年,被告人赵某甲向攀枝花**股份有限公司**厂推荐购买攀枝花市**贸易有限公司锌液定铝检测设备,并最终成交;事后,吴某某在被告人赵某甲办公室送其2万元。被告人赵某甲将此款据为已有。
2、2015年,被告人赵某甲向吴某某提出,让吴某某借20万元给其弟做生意,且未出具借款手续;事后,吴某某安排两次转款20万元到被告人赵某甲之弟账户。因怕此事被查,2019年底,被告人赵某甲安排其弟将此款还与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赵某甲任职相关文件;2.相关合同书;3.赵某甲供述;4.刘某某、陈某某、赵某乙、吴某某、赵某丙等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149.2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军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盐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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