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48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号,住杭州市江干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沪CF9****的领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上城区国货路2号DCOKTV出发,途经国货路、中河中路。当其驾车行驶至中河中路283号附近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甜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
2.光盘2张、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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