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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镇**村**号,群众,故城县**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2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故城县郑口镇杨帆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第二小学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0mg/100ml,随后赵某甲被带至故城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甲的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0.90mg/100ml,赵某甲对此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赵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广凯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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