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被告人赵某甲曾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于2014年5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苏C9****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路实验小学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芃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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