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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民乐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民乐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G9***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民乐县北环路乐民小学门口处,与前方左转准备进入永鑫小区的被害人于某某驾驶的甘G1***9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于某某立即向民乐县公安局报案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赵某甲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赵某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是187mg/100ml,于某某呼气中未检测到酒精成分。21时许,民警将赵某甲带至民乐县人民医院抽取新鲜血液。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赵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7.14mg/100ml。民乐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赵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赵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于某某的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

2.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赵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海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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