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一辆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莱州市城三路由北向南行至莱州市**路**路口处,与前方顺行的刘某某驾驶的一辆鲁******号中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赵某甲伤。经鉴定,被告人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血液。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丽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