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0********,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2时18分,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豫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垣市**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口附近时,尾随撞住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豫G*****号牌轻型栏板货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长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9.5mg/100mL,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赵某乙等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子娟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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