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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8〕9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811979********,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7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8月21日、2017年11月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20日、2017年12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1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7日12时左右,被告人赵某甲去到本市常平镇司马村民营工业园盛利能源有限公司(下称盛利能源公司)参加年会,期间有吃饭喝酒。当日15时左右,赵某甲因喝醉酒躺在盛利能源公司的办公室休息。当日23时左右,赵某甲驾驶粤SM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离开盛利能源公司,途中被赵某乙驾驶的粤SS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追尾。事故发生后,赵某甲未停车,继续前行开往侗兴酒店,后去到该酒店三楼VIP1号KTV包房。随后,赵某乙等人去到侗兴酒店找到赵某甲,之后赵某乙等人报警。接报后,交警到场进行处理。经检验,赵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姚某某等证人的证言,道路交通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小龙

                                     2018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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