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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吴江太湖新城**工地包工头,住本市吴江太湖新城**广场**幢**室(户籍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京ND****小型轿车沿本市友新高架、南环高架行驶至南环西路、长吴路高架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赵某甲不配合呼气酒精测试,并推搡民警,民警对其使用警用催泪喷剂进行控制。民警发现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信息、呼气酒精检测记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轨迹;

2.证人赵某乙、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出具的执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峻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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