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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2221967********,汉,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29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16时08分, 赵某甲驾驶冀EL****小型普通客车在**路与**路交叉口被邢台市交警支队七里河新区大队民警张某某、纪某某查获。经邢台市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抽血检验,被鉴定人赵某甲的静脉血中的酒精含量为132.6mg/1 OO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检测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振合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13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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